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06民初847号
原告:衡阳磐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湖村十二组衡山科学城红树林研发创新区A1栋四楼东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蔚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夏施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阳磐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蔚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衡阳磐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磐正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阳磐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7元(已减半收取),由衡阳磐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