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087号 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桥东首桥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CQ9J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广陵路334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MA1MJ4AD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2022年9月13日,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3元减半收取2846.5元,由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