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087号
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桥东首桥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CQ9J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广陵路334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MA1MJ4AD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2022年9月13日,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3元减半收取2846.5元,由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