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23民初5860号
原告:泗阳苏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桂庄小区东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金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广陵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泗阳苏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金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泗阳苏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泗阳苏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金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苏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金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泗阳苏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