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83号 原告:南京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南京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