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126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三达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资款100万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83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