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92民初12308号
原告:南京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1563元,减半收取计5782元,由原告南京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