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2049号
原告:南京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某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南京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南京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1元,减半收取3410.5元,由原告南京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