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1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83号
原告:南京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南京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维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