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2468号
原告:南京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南京市六合区葛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迈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迈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原告南京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甘晶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