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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江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丰都县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0民初1995号之一原告:谭某,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神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被告:丰都县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某与被告江苏神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丰都县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谭某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70.12元,减半收取计5835.06元,由谭某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