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24225号
申请人:上海沪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5号1栋1层J249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54731929。
被申请人:江苏融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山缤纷商业广场8幢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302663096B。
申请人上海沪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融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沪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融桓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62996.67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沪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融桓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62996.67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