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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22破申15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25B7UK98,住所地徐州市沛县胡寨镇观湖小区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同意,决定将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4年5月14日,本院对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享有对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沛县人民法院(2023)苏0322民初82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合法债权未获清偿。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位于沛县,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张某。被申请人主要经营:建筑劳务分包。智能农业管理;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业园艺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本院对被申请人的破产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债务,该执行案件将被申请人作为移送破产审查的主体适格。2024年5月14日,本院向被申请人送达(2024)苏0322破申15号之一通知书,告知其提出异议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企业可能具备重整价值。综上,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破产重整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