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必盛化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蓝必盛化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081民初1245号 原告: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技术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蓝必盛化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查林工业区(查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蓝必盛化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原告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