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必盛化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维讯化工(南京)有限公司与江苏蓝必盛化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终6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维讯化工(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普桥路**。
法定代表人:骆昌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蓝必盛化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查林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蒋伟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维讯化工(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蓝必盛化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维讯化工(南京)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维讯化工(南京)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维讯化工(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海南
审判员  汪德全
审判员  白文虎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焦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