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9456号
申请人:江苏金xx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苏xx公司,住所地江阴市xx。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中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x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利xx公司,住所地江阴市x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原告江苏金xx公司与被告江阴苏xx公司、上海中xx公司、江苏利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金xx公司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江阴苏xx公司、上海中xx公司、江苏利xx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金xx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苏xx公司、上海中xx公司、江苏利xx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