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3375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住所地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阔律师事务所。
被告:常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Q,住所地溧阳市***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R,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5年6月18日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