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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澳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豫商初字第0261号 原告天津市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不锈钢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不锈钢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不锈钢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不锈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某不锈钢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