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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有限公司、东台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9民终1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台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台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4)苏0981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某公司减少支付办公厂房部分工程价款2661823.5元。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完成符合设计使用年限要求的厂房,应减少相应的工程款。案涉厂房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厂房于2023年8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9月,上诉人在装修时发现作为主体结构的办公厂房的1-3层的每根框架大梁均出现多处裂缝,二楼楼板有多处裂缝并渗水至一楼。上诉人为此通知被上诉人处理。被上诉人自行联系了某公司,制作了联合厂房加固工程设计方案,并交由芜湖大正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工程加固。但对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被上诉人并未与上诉人协商,且按照某公司的加固设计方案,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仅为30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施工完成使用年限为50年的办公厂房,在上诉人同意接受使用的情况下,应按质论价,相应的工程款应予减少。对照双方的合同,办公厂房的工程款预估为700万元,依据30年的使用年限,应减少40%的工程款。二、一审未考虑加固后的厂房主体结构对房屋价值的影响,判决上诉人全额支付工程款不当。案涉厂房主体结构虽然经过加固,但仍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房屋经过加固后价值降低,在交易过程中贬值明显。一审判决上诉人全额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显失公平。三、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不当,应予纠正。因被上诉人施工的厂房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其他屋面、地面等质量问题,导致厂房不能及时交付上诉人使用,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应予顺延,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同样相应顺延。但一审未顺延工程款支付时间,判决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某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主张未按约定完成符合设计使用年限要求的厂房,应减少相应的工程款没有依据。首先,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加固的项目是施工方的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同时施工的几个厂房均有设计桩基,均未出现结构问题,而上诉人要求设计单位不设计桩基,结构问题应该与上诉人不设计桩基有很大关系。其次,根据国家加固规范,设计的加固工程只能按30年使用年限进行加固,到期后若进行可靠性鉴定认定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且加固设计总说明上也有上述表述,说明年限不一定就是30年,后期有可能可以继续使用。即便30年后不能继续使用,上诉人也只能按保修法律关系向责任方主张保修,其主张减少40%工程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上诉人未在一审中提及要求减少工程款,故这一新主张应不在二审审查范围。二、上诉人主张未考虑加固后的厂房结构对房屋价值的影响,判决上诉人全额支付工程款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房产加固后对价值有何影响,也无任何法律规定工程经过加固后须减少支付工程款。其次,一审并非判决上诉人支付全额工程款。被上诉人仅仅主张的是付至总价的50%,还有一千多万元的工程款未主张。三、一审判决利息起算时间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取得房产证后支付合同款至总价的50%。本案工程于2023年8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被上诉人于2023年10月16日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迟迟不办理房产证,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应当在验收合格三个月时即2023年11月3日付至总价的50%,即12084224.39元,但上诉人目前仅支付450万元,剩余7584224.39元未能支付,一审法院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判决上诉人支付利息,合法有据。三、上诉人主张主体结构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厂房不能及时交付上诉人使用,相应工程款支付期限应顺延,依法不能成立。首先,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主体结构问题系被上诉人原因造成。其次,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是基础完成正负零付总价的15%,主体结构完成并验收付总价的20%,发包人取得房产证后支付15%,并不是约定的交付使用付到50%,上诉人主张工程款应当顺延支付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事实上上诉人早就在使用案涉项目。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公司给付工程款7584224.39元及利息(以3958957.073元为本金,自2023年8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958957.073元为本金,自2023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计算;以3625267.317元为本金,自2023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625267.317元为本金,自2024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计算);2.依法确认某公司对案涉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某公司(发包人)与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联合厂房、门卫以及配套附属工程。2.工程地点:东台市城东新区锦丰路南侧、灶丰路西侧。3.资金来源:自筹。4.工程内容:土建、一般水电安装以及室外配套工程。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承包范围:规划红线内的土建、一般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0月1日(以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作为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4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97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详见补充协议及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条款;(4)图纸;(5)技术标准及要求;(6)发、承包双方经对项、对量、对价后并与合同总价相一致的工程量清单;(7)其他协议书。上述各项文件包括当事人就该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七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四套(不含制作竣工图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过审查合格的全部施工图纸。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基础完成至±0.00,付总价的15%,主体结构完成并验收付总价的20%,发包人取得房产证后支付合同价15%(如发包人未能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取得房产证,从该部分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支付。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不动产证办理,延误一个月,此部分款的付款顺延三个月;延误二个月,此部分款的付款顺延六个月;以此类推)。发包人取得房产证后满一年付至审定总价的80%(如发包人未能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取得房产证,从该工程验收合格三个月后计满一年支付;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不动产证办理,每延误一个月,从该工程验收合格顺延误三个月计满一年支付;延误二个月,从该工程验收合格顺延误六个月计满一年支付;以此类推)。发包人取得房产证后满两年付至审定总价的97%(如发包人未能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取得房产证,从该工程验收合格三个月后计满两年支付;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不动产证办理,每延误一个月,从该工程验收合格顺延误三个月计满两年支付;延误二个月,从该工程验收合格顺延误六个月计满两年支付;以此类推)。余款3%为保修金(竣工完成交付满三年付总价的2%的保修金,竣工完成交付满五年结清全部保修金)。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根据发包方要求。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付款申请单后三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查后三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12.4.1。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如已经取得拆迁工程款,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如未能取得拆迁款,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从约定的付款周期起三个月内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三个月后还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两倍计算)。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3%的工程款。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2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如已经取得拆迁工程款,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如未能取得拆迁款,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从约定的付款周期起三个月内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三个月后还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两倍计算)。16.2承包人违约16.2.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由承包人自费修补缺陷,直至达到约定标准。否则,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按承包款的1%计扣违约金。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程延误,工期不能顺延。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3年5月13日,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鉴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另签订补充协议,现经双方共同努力,于2023年7月11日最终确定“联合厂房、门卫以及配套附属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总价,具体为:1.本合同金额为24168448.78元。详见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书。本合同总价:一是含2022年11月13日(含)之前的工程洽商、设计变更:二是本合同价为含各项目费、税等完全价。2.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此补充协议之条款外,其余仍执行原合同中的所有条款。3.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5.本补充协议签订日期:2023年5月13日。某公司在该补充协议落款处的发包人处盖章,某公司在承包人处盖章。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开始施工,2023年6月20日竣工。2023年8月4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共同对某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同意交付使用。某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的主体分部工程于2022年12月1日开始施工,2023年4月25日竣工,2023年4月30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对某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的主体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意见为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022年11月18日,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450万元。对于其余工程款,某公司未支付。 一审另查明,某公司具备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4月15日通过微信向某公司工作人员发送“设备工艺地沟平面布置图”,于2023年6月3日发送“喷泉水池图”。 一审庭审中,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目前某公司未取得房产证,因为取得房产证需要投资强度,且存在质量问题某公司未能正常生产和运营。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某公司一直没有去拿房产证。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某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一、关于某公司尚欠工程款的数额。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付款周期约定:1、基础完成至±0.00,付总价的15%,主体结构完成并验收付总价的20%,发包人取得房产证后支付合同价15%(如发包人未能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取得房产证,从该部分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支付。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不动产证办理,延误一个月,此部分款的付款顺延三个月;延误二个月,此部分款的付款顺延六个月;以此类推)。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于2023年7月11日最终确定“联合厂房、门卫以及配套附属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总价为24168448.78元。某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的主体分部工程于2022年12月1日开始施工,2023年4月25日竣工,2023年4月30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对某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的主体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意见为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2023年8月4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共同对某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同意交付使用。故某公司应于2023年11月3日支付总工程价款的50%,即12084224.39元(24168448.78元×50%),扣除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450万元,某公司还应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7584224.39元。 二、关于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约定: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如已经取得拆迁工程款,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如未能取得拆迁款,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从约定的付款周期起三个月内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三个月后还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两倍计算)。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某公司应于案涉工程基础完成至±0.00,付总价的15%为3625267.32元,主体结构完成并验收付总价的20%为4833689.76元,案涉主体结构完成并验收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故截至2023年4月30日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8458957.08元,扣除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450万元后为3958957.08元。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某公司要求以3958957.0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以3958957.0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予以支持。 某公司应于2023年11月3日支付总工程款的50%,即12084224.39元,扣除某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450万元,某公司还应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7584224.39元。某公司要求以3625267.31元(7584224.39元-3958957.0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以3625267.31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予以支持。 三、关于某公司辩称的某公司应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0月1日(以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作为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4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97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案涉工程实际于2022年10月11日开始施工,于2023年6月20日竣工。案涉合同约定: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七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四套(不含制作竣工图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过审查合格的全部施工图纸。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4月15日通过微信向某公司工作人员发送“设备工艺地沟平面布置图”,于2023年6月3日发送“喷泉水池图”。某公司要求某公司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四、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7584224.39元,某公司有权主张某公司在欠付案涉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7584224.39元及利息(以3958957.0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以3958957.0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以3625267.31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以3625267.31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二、某公司在某公司欠付的7584224.39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44元,由某公司负担144元,某公司负担67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2023年5月13日的补充协议实际签署时间在2023年7月11日当日或之后,协议中的价款并非最终结算价款。某公司认可该价款是双方之间确定的合同总价,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结算价还需另行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二审中,双方还确认案涉工程在首次竣工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系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但双方未对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协商或委托鉴定,现双方对该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成因各执一词。二审中,某公司认可案涉工程未做打桩设计。后某公司另行委托东台市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加固设计,加固工程于2024年2月验收合格。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某公司对案涉工程主体结构按照30年使用年限进行加固,是否降低了案涉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否因此应当减少案涉工程的价款。案涉工程加固后是否会导致房屋贬值。2.一审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是某公司向某公司主张50%的工程进度款,并非双方最终结算工程款。双方当事人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进度,但未约定合同总价款。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确定合同总价为24168448.78元。该确定的总价用于双方参照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现某公司一审中仅主张支付50%的进度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基础完成至±0,付总价的15%,主体结构完成并验收付总价的20%,发包人取得房产证后支付合同价15%(如发包人未能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取得房产证,从该部分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支付。)现在因某公司的原因未能办理房产证,故某公司依据协议向某公司主张50%的工程进度款,应当予以支持。 至于某公司提出的因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而按照30年使用年限进行加固,应当考虑减少工程价款及房屋贬值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并非最终工程价款的结算,而是进度款的支付,基于承包人对工程的施工前期进行了资金投入,为了保证建筑业的良性循环发展,在某公司提出的减少价款的金额明显远远低于剩余50%工程款的情况下,本案对某公司该项主张不予审查,可由双方在进行剩余工程款结算时予以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对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并无不当。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进度,某公司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一审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起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至于某公司提出的应当从加固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三个月开始计算利息的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对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究竟是设计问题还是施工问题造成有争议,目前暂无法认定工程需要加固系某公司施工质量原因造成,故对该问题,可由双方在进行剩余工程款结算时一并予以处理。 某公司在二审审理中当庭提出变更诉讼标的额为2661823.5元,故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调整为28095元。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95元,由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某有限公司多交纳的1105元,由本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