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蒋某某、黄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1557号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东台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