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泓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4297号 申请人:东台市泓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金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台市泓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台市泓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东台市泓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诉讼/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台市泓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船舶、知识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债券、期货、基金、生鲜货物/季节性商品除外)。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台市泓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