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民终5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台城东门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台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金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台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4)苏0981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金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