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4829号
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B12427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金坛长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98号A幢201-203号。
法定代表人:任书生。
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金坛长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俊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