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3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
被执行人:常州金坛长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82946076,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98号A幢201-203号。
法定代表人:任书生。
关于***与常州金坛长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17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州金坛长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常州金坛长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171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