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5民初2752号
原告: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林县大丰镇明山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572766495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达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林县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2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506889557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林县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