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25执保2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林县大丰镇明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家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被执行人:广西昶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22号金凤凰·南湖御景阁2403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宁华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教育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昶瑞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华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昶瑞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华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2.6876万元或查封其价值122.6876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2019)桂0125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昶瑞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华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226876元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保全财产为由于2019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桂0125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