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民终3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北兴路7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上诉人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3)鲁148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