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天津市君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81民初2965号 原告:天津市君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系天津市君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乐陵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君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乐陵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君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君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君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天津市君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