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481执2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执行人: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北兴路7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建设安装工程总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鲁148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608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城市建设安装工程总公司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95000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1341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3)鲁148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