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豫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3民初1781号 原告:***,男,1991年4月2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男,住鲁山县。 被告:河南豫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法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豫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