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206号
原告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637322648。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安墩寺村南。
法定代表人宋当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青,河南富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河南银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75FJ55。
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留固镇产业园区9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银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银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银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095元,由原告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池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