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02民初5442号
原告:河南银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留古镇产业园区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波,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南)66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理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银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银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银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银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河南银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