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泰行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银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4130号
原告:河南泰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汝州市劲松路中段火车站西路南500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823268298718。
法定代表人:刘燕坡,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犇,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银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留固镇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75FJ55。
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田吉周,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汝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汝州市蒋台街。
法定代表人:刘明亮,系该局局长。
原告河南泰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银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吉周、汝州市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泰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秋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泰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河南泰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