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与创恒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程志刚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西峡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23民初3001号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街96号2单元22层220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399498428P。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西峡县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西峡县五里桥镇安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创恒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西峡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程某某于2023年7月1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266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权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