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02民初1797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资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MOYB15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