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澧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2财保15号 申请人: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资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焰明,益阳市资阳区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阳市资阳区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澧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芬司街居委会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澧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26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申请提供担保。保险期限: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澧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26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如申请人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则由其赔偿被申请人澧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 晶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