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

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劲冲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49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西京联毛纺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892028676。
法定代表人:孙越。
委托代理人:蒙晓清,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夏文,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劲冲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中区村19号地佛山市南海区品亿家具有限公司自编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79681214。
法定代表人:莫培英。
申请执行人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劲冲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6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7420元予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1235.5元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8588的广东南海农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1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并从上述账户内扣划了913.16元,该笔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以实际执行到位款项计算)后,余款863.16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莫培英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上门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工商注册地经营。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913.16元,退执行费50元,余款863.16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863.16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维
执行员 李 喆
执行员 许晓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惠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