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恢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西京联毛纺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892028676。
法定代表人:孙越。
委托代理人:蒙晓清,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劲冲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中区村19号地佛山市南海区品亿家具有限公司自编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79681214。
法定代表人:莫培英。
被执行人:莫培英,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申请执行人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劲冲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莫培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6210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粤0605执异73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及执行裁定,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劲冲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货款57420元;二、被执行人莫培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1235.5元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以(2021)粤0605执4928号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863.16元,本院收取了执行费50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工商注册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冻结了被执行人莫培英名下尾号7630(广东南海农商银行)、2677(农业银行)、5015(中国银行)及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劲冲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名下8588(广东南海农商银行)的银行账户以及被执行人莫培英名下财付通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从2022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但因上述账户内只有极少量存款,故本案未做扣划。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劲冲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上门调查和了解,其已不在工商注册地经营。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得到任何款项,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维
执行员 李 喆
执行员 许晓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惠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