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6811号
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孙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李忠。
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到本院参与诉讼,其庭前联系本院表示已经邮寄了撤诉申请书,但截至开庭当日本院暂未收到撤诉申请书且其亦未到庭参与诉讼。庭审终结后,本院收到了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邮寄的撤诉申请书,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传票传唤时间到庭参与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89元,由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娟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严梓豪
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