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东高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天津世纪盛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8民初6234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对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东高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天津世纪盛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津0118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津0118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更改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