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纪盛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盛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辖终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世纪盛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建设村鞠香路3增1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城东天宇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天津友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城东天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世纪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友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8民初8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世纪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系天津市静海区较有势力的企业,上诉人作为小的民营企业,上诉人承接这个工程,也是在之前的施工方不给施工后,李文明才找到的上诉人,开始上诉人也不认可施工单价,但李文明表示:你们先签先干,最后肯定会让你们赚钱的!基于对李文明的信任和今后的长期合作关系,上诉人才与李文明签订的合同。此后,上诉人任劳任怨、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内容,并对李文明提出的增项工程也按时按质的完成,可李文明却在每次结款时都无理由的克扣被上诉人的工程款,鉴于此上诉人强烈要求与李文明对账结算,而李文明却根本不予理睬,反而将上诉人告上了法庭,扬言在静海法院打官司,他一定会胜诉。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应由静海人民法院审理,应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涉案不动产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燕
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
代理审判员  郝 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东升
书 记 员  刘 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