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8189号
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讯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8号A-78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讯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