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311执1447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青扬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车站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G2DA59J。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4103111972********。
被执行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产业聚集区(岳滩镇喂南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765214525。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4103211976********。
关于申请人洛阳青扬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311民初91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453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