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前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飞凡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前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764号之二 原告:上海飞凡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200号A-23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前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118弄11-19号(单)幢1层A区A5室。 法定代表人:**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飞凡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凡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2,545元,由原告上海飞凡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韩 颖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