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5658号
原告:***,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山西金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西金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5年4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指定时间到庭应诉,本案依法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