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金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平市陈区镇陈区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596号
原告:**,女,1978年生,汉族,高平市人,现住高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金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苑北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陈区镇陈区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姬某,任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金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平市陈区镇陈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韦 菲
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
人民陪审员 姬培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杨晓波
书 记 员 李冬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