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521民初35号
原告:山西金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御景苑项目部。住所地: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
负责人:张春,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勇,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财富大厦**)。
负责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芮城县风陵渡镇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运营部保险业务管理室负责人,住风陵渡镇。
原告山西金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御景苑项目部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原、被告已协商一致,由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前赔偿原告6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金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御景苑项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预交49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