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02执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宜昌唐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少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唐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西劳人仲决字(2015)第40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唐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二倍工资14000元,并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4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唐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宜昌唐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4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张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