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中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中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市南木鄂伦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783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中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三家村小区21号楼1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334127380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南木鄂伦春民族乡猎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南木鄂伦春民族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50783ME22929095。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中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南木鄂伦春民族乡猎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783民初5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扎兰屯市南木鄂伦春民族乡猎民村村民委员会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4525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