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05民初564号
原告:浙江锦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法务部经理。
被告:白山山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北山街五委。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锦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山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锦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锦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锦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0元,减半收取计4720元(浙江锦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由浙江锦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