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执恢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新兴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46441-X。
法定代表人:朱锦和,董事长。
被执行人:精河县昆仑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城镇友谊南路**,组织机构代码:56052571-0。
法定代表人:闻丽虹,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精河县昆仑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湖商终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内容为被执行人精河县昆仑水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及诉讼费495843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精河县昆仑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精河县昆仑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丽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精河县昆仑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精河县昆仑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户,属轮候冻结。
3、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精河县昆仑水泥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精河县昆仑水泥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精河县昆仑水泥有限公司名下对外投资股权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登记信息。
6、将被执行人精河县昆仑水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0年12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精河县昆仑水泥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锦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精河县昆仑水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522执恢4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喆勇